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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中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文献类型:学位论文

中文题名:网络社交中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

作者:姚金利[1];

第一作者:姚金利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导师:房清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授予学位:硕士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网络社交;个人信息;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迅猛革新,进而出现了一系列的网络新生事物,比如电子商务、新媒体以及网络社交等。网络社交扩大了人们社会交际圈,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也为个人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频繁发生。对于个人而言,这会侵害公民的法益,损害人格权和财产权,对于国家而言,会扰乱信息管理秩序。保障网络社交中个人信息安全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我国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也在不断完善,但是一些问题也逐渐地显现出来。因此,本文结合学者们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网络社交中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体系有所裨益。本文包含六个章节,除去引言和结语,主要内容包有四大部分:第一部分:网络社交中的个人信息概述。对网络社交的概念和特点进行阐述,进而阐明网络社交中的个人信息的概念和特点,为下文的展开奠定基础。第二部分:网络社交中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网络社交的进步带来益处,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频发。通过对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到的121份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案由的裁判文书进行研究,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整体量刑偏轻、类案量刑差距大等问题。这些司法保护的不力是与立法保护不足有很大关系,我国先后两个刑法修正案逐步完善了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是依然存在着前置性法律规定缺失、刑法规定存在纰漏这些问题。第三部分:域外网络社交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现状。西方国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所采取做法也不尽相同,德国与美国采取了迥然不同的保护模式,前者采取了统一立法模式,确立了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设置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后者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制定了各行业的信息保护法规,并且提倡业界自律保护方式。欧盟确定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顶层制度设计,推进国家间的合作。第四部分:我国网络社交中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完善。在立法上,要进一步健全前置性法律规定,合理界定刑法上个人信息的范畴,合理地设置刑罚。在司法上,要正确厘定非法获取公民信息“其他方法”的具体内容和“情节严重”的相关标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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