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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平衡原则的证成——从保险合同到保险业监管的考察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对价平衡原则的证成——从保险合同到保险业监管的考察
作者:李志强[1]
第一作者:李志强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9
起止页码:89-98
中文期刊名:法学
外文期刊名:Law Science
收录:CSTPCD;;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北大核心:【北大核心2014】;CSSCI:【CSSCI2017_2018】;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风险;保费;对价平衡;基本原则
摘要:保险法上的对价平衡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所缴保费与保险人所保危险之间应该实现平衡。作为一项基本准则,在保险私法方面,它可以对保险合同生效、履行、终止等具体制度提供精准的法理支撑,在保险监管方面也有着基本的指导意义,另外,还可以对保险纠纷的裁判起到依据作用。在目前的我国,提倡保险合同的对价平衡可以帮助弥补法律漏洞,完善具体制度建设,应该通过解释论的路径将其确立为我国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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