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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衡量为视角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论我国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衡量为视角

作者:刘斌[1]

第一作者:刘斌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年份:2016

卷号:30

期号:3

起止页码:100-108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外文期刊名: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收录:北大核心:【北大核心2014】;CSSCI:【CSSCI2014_2016】;

基金:作者主持的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独立担保的商事法理构造及法律制度构建研究"(15CFX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民法总则;商事规范;提取公因式;抽象标准

摘要:当前民法总则编纂中民法与商法关系的立法争议,在技术层面上体现为商事规范的抽象化程度及其在民法总则中体现形式的问题。在民法总则的抽象标准得以确定的前提下,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能力不取决于民法典本身,而取决于可供抽象化的商事规范素材。民法总则在立法上应当以提取公因式为其基本方法,与低度抽象的通则式立法存在明显差异。基于民法总则的抽象化标准对商事规范素材进行衡量,唯有商事主体制度存在进入民法总则的较大必要性,商事代理制度存在进入民法总则的较小必要性,商法本体、法律原则、法律行为、时效、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等制度的进入应当受到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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