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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写作文本的著作权法适用研究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机器写作文本的著作权法适用研究
作者:许辉猛[1]
第一作者:许辉猛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年份:2018
卷号:0
期号:3
起止页码:68-74
中文期刊名:科技与出版
外文期刊名:Science-Technology & Publication
收录:北大核心:【北大核心2017】;CSSCI:【CSSCI2017_2018】;
基金:河南社科规划项目“大数据背景下河南省政府公共信息增值再利用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2015BFX021);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项目“著作权规范模式演进问题研究”(13YGC820088);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创新团队项目“著作权法上转换性使用规则研究”(2015XJZD03)阶段性成果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机器写作文本;人工智能;创造性;合作作品;法人作品
摘要:机器写作产生了令人感兴趣又具有商业价值的文本,导致利益争夺,引发著作权法能否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的争论。机器写作分为书写辅助、工具书参考、创作参与和创作替代四种情形。在书写辅助和工具书参考的情形中,机器对作品的创造性没有直接的贡献,可以直接适用现有著作权规则。对于创作参与和创作替代的情形,域外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法,即(1)否认机器的创造性贡献及机器写作文本的作品属性,(2)将机器的创造性贡献归属于人类。鉴于第二种解决方法能够有效激励人工智能写作,我国应予采纳。在具体规则适用上,创作参与的情形可以适用合作作品制度,创作替代的情形可以适用法人作品制度或者匿名作品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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