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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和解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论公司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和解
作者:宋新宇[1]
第一作者:宋新宇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4
卷号:16
期号:6
起止页码:122-125
中文期刊名:黄河科技大学学报
外文期刊名:Journal of Huanghe S&T University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股东派生诉讼;和解;制度构建
摘要: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和解有利于减少诉讼成本、维持公司法律关系稳定。但股东派生诉讼作为特殊的代位诉讼,原告股东和被告及公司自身在诉讼中的处分权、和解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股东派生诉讼的和解要通知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反对意见。原告股东与被告的和解协议经过法院批准生效后,具有终止诉讼的作用,但公司与被告间的和解协议不影响派生诉讼的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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