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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    

文献类型:学位论文

中文题名: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之构建

作者:于嘉瑞[1];

第一作者:于嘉瑞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导师:房清侠;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授予学位:硕士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构

摘要:当今很多国家都将前科制度作为一项本国基本刑罚制度,虽然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不过长远的看来,前科持续作用在犯罪人身上的的否定性评价,若始终伴随犯罪人一生,则不可避免地会给犯罪人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针对未成年犯罪人来说,给其带来的影响会更大。近年来,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免除了特定未成年人的轻罪前科报告义务,《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一系列举措都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构奠定了基础,但是,我们又必须意识到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与犯罪记录封存与前科的彻底消灭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在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建构与适用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不断努力,建构出完善的并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全文总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说明了国内外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情况和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概述,围绕前科、前科消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等概念进行解释,并且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从几种不同的角度做比较。然后笔者阐述了建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意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们总是习惯性的全部归因于未成年犯本身,其实家庭和学校乃至社会也有责任,所以要全方位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第三部分对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探索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并总结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虽免除了未成年人的轻罪报告义务,但依然存在没有区别使用对象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限定条件不合适、与法律法规冲突等问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封存条件单一、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封存主体有局限性、缺乏配套的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等问题,所以说这两种制度并不能代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第四部分介绍了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都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我国可以在建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时予以借鉴。第五部分说明了我国现阶段建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会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与部分法律法规冲突、缺乏相关保障机制的协同、与大众观念相偏离等问题,因此,我国要想顺利的建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必须解决以上问题。第六部分具体从五个方面提出建构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这一部分主要从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立法、实体条件、消灭程序、法律后果、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自已的研究方案。对于前科被消灭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恢复其各项合法权益,不允许在未来的诉讼过程中再次引用前科。国家相关机关也要重视对制度落实的监督,建立相关配套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消灭未成年人的前科,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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