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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刍论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刍论
作者:杨柳青[1]
第一作者:杨柳青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年份:2017
卷号:0
期号:23
起止页码:144-145
中文期刊名:当代经济
外文期刊名:Contemporary Economics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胎儿利益保护;《民法总则》第16条;特殊权利能力说
摘要:我国《民法总则》第16条第一次在基本法中规定胎儿的利益保护问题。胎儿利益的保护不仅有理论依据,还有不同的立法模式能够参考,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已经得到国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共识。在实践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不仅限于《民法总则》规定的继承与接受赠与两个方面,还有健康权、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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