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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的权利结构研究    

文献类型:学位论文

中文题名:股权让与担保的权利结构研究

作者:王洁宇[1];

第一作者:王洁宇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导师:张义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授予学位:硕士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股权让与担保;权利结构;外观主义;股权代持

摘要:股权让与担保作为游离于立法之外而在商事实践中蓬勃发展的新型担保,因股权的特殊属性而肇致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与第三人之间权利结构复杂,利益平衡困难。考诸股权让与担保案件的实然样态,司法裁判存在标准不一、说理不足、逻辑混乱等问题。欲规范裁判逻辑、厘清权利结构,应区分股权让与担保的内外部关系,对内应遵从契约自由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外应遵循外观主义平衡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由于我国《民法典(草案)》中并未对让与担保予以规定,在业已形成较为稳定的法律体系上另设条款,于立法技术上并不可取,且缺乏现实性。故而,如何在既有法律体系内为股权让与担保寻求契合的解释路径,使得股权让与担保在现有规范框架内能够灵活运行,从而在法的安定性与现实需求之间达致平衡,是本文的研究重点。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提出问题。通过对股权让与担保纠纷的裁判立场及规范立场的梳理,总结出司法裁判存在裁量标准不一、说理不足、逻辑混乱等问题。具体而言,在内部关系中,担保权人行使权利的范围、担保权人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关系、担保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未臻明确;在外部关系中,担保权人对第三人处分股权是否有效、公司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担保权人承担抽逃出资责任、公司破产时担保权人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存在争议。第二章分析股权让与担保的法理基础。股权让与担保之性质界定是准确理解内外部关系的基础,亦是分析当事人权利结构的逻辑起点。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应采担保权构造理论,权利属性为物权性担保。同时对相关制度进行辨析,以廓清股权让与担保的外延及适用范围。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代持在规范目的、权利结构等方面具有类推适用的解释空间,应参照股权代持“双重标准、内外有别”的处理原则,区分内外部关系的不同适用标准。第三章厘定股权让与担保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就内部关系而言,应遵从契约自由和担保权实质,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与公司及其他债权人的关系应以知情为判断标准,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就外部关系而言,应遵循外观主义,提高交易效率保护交易安全,以平衡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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