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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7条关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探析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我国《刑法》第37条关于定罪免刑的司法适用探析
作者:丁华宇[1]
第一作者:丁华宇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年份:2014
卷号:24
期号:5
起止页码:71-74
中文期刊名: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外文期刊名: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刑法》第37条;免刑;轻罪;微罪;司法适用
摘要:《刑法》第37条的免刑规定具有较强的政策功能和司法价值。就个案而言,究竟符合什么样的具体情形方可判处免予刑罚处罚,完整理解《刑法》第37条内涵至关重要。"犯罪情节轻微"量定罪行轻重,是免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追求客观公正;"不需要判处刑罚"测查犯罪人格,是免刑裁量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追求合理差别。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是否免予刑罚处罚关键在内因,需要法官综合罪前、罪中、罪后三个阶段的情形综合审慎判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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