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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2条之规定    

On Exertion Of Collective Country Land Ownership

文献类型:期刊文献

中文题名: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评我国《物权法》草案第62条之规定

英文题名:On Exertion Of Collective Country Land Ownership

作者:张安毅[1]

第一作者:张安毅

机构:[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年份:2006

卷号:27

期号:5

起止页码:149-152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外文期刊名:Law Science Magazine

收录:CSTPCD;;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北大核心:【北大核心2004】;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法人治理结构;物权法;第62条

摘要:《物权法》草案确立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规则不切合我国实际。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应将其构造为法人,由农民集体成员组成权力机关直接行使所有权。农民集体直接行使所有权可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实践中的弊端,同时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建立的目的。当前的立法任务是,建立健全农民集体法人的组织机构和治理结构,按照法人的治理结构规则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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