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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划司法管辖区制度研究    

文献类型:学位论文

中文题名:跨区划司法管辖区制度研究

作者:朱炜[1];

第一作者:朱炜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导师:李卫平;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授予学位:硕士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司法管辖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划分离

摘要:司法管辖区制度是指各个国家按照各自的国情等对司法管辖区进行设置的基本原则以及措施的总规范。我国现在的司法管辖区的设置还是依照建国初期的构建模式,也就是司法管辖区和行政管辖区重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当前的司法管辖区的设置已经表现出了一些弊端。我国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体制,为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的分离实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相关会议也具体的提出了建立与行政机构相分离的检察院和法院设置。这些会议的召开和文件的出台也体现了我国对司法管辖区与行政管辖区相分离的改革的探索态度。实践界和理论界对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问题展开了积极的探索。相关文件的出台具有指导现实司法实践,指明司法前景的重要作用。第一部分对我国现行司法管辖区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我国现在的司法管辖区的设置是与行政区相重合的,探索建立司法管辖区和行政管辖区向分离的司法路径选择,对司法权的公正独立行使有很大的作用。而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分离的选择应当从大的层面上即宪政的角度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司法管辖区和行政管辖区基本重合存在一定的弊病,例如会导致司法的地方化等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司法管辖区的改革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触及到《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改革任重而道远,要在宏观原则的指导下提出微观设想,推进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司法管辖区设置现状导致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司法权很难独立行使等诸多问题,《宪法》关于司法管辖区的设置本身就存在内部矛盾,《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存在一定的文本冲突,对司法管辖区进行改革,建立司法管辖区和行政区相分离的跨区划的司法管辖区有利于克服司法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有利于促进法治的现代化进程以及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也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第二部分对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分离的必要性进行探析。我国现在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司法需求也越来越大,而且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又难免会受到司法地方化以及司法行政化的影响,司法体制内部的改变已经不能解决这一系列复杂深刻的矛盾了。司法体制的改革日益关键,司法机关的职能主要是行使司法权,通过一定的裁判行为解决纠纷,实则权限范围很窄,所以仅仅依靠司法人员自身的改革很难彻底的解决问题。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相分离是司法权公正运行的制度保障,是现代法治统一的基本要义,是行政权司法审查的必然结果,也是司法科学配置的内在机理,更是司法权去地方化的现实要求。第三部分对域外司法管辖区和行政区分离的可行性进行分析。对英国、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管辖区制度的设立模式进行考察,找到其中的有益经验,建立适合我国的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管辖区和行政区是相分离的,即使司法管辖区和行政区的划分相一致,但是行政区也不是划分司法管辖区的唯一标准,这些国家和地区也会考虑到其他例如地区人数、地理特征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科学设置司法管辖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管辖区设置也经历了一段时间来慢慢成熟,我国的司法管辖区的设置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优势,建立我国的司法管辖区。第四部分探讨我国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制度的构建。我国有些地区就跨区划的司法管辖区的设置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也值得我国借鉴,设立跨区划的司法管辖区具备了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基础。本文将从宪政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的司法管辖制度的设立存在的几个问题,并通过对问题的分析提出设立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区制度的构建。当然建立与行政区相分离的司法管辖区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期望能够建立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的符合中国特色的跨区划的司法管辖制度。建立跨区划司法管辖区制度应当坚持中央统一管控原则、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以及司法便民原则。建立跨区划的司法管辖区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上应当对司法管辖区的经费以及人事问题进行保障,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关于司法管辖的设置问题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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