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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立法研究    

文献类型:学位论文

中文题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立法研究

作者:孟思维[1];

第一作者:孟思维

机构:[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一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导师:张安毅;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授予学位:硕士

语种:中文

中文关键词:城乡一体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资格确认

摘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对成员资格的确认问题属立法上的空白。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城乡二元结构被打破,农民的流动性显著增加。因此,相关纠纷发生率势必日益提高,若立法无法予以解决,将会使得成员权相关制度的功能发挥大打折扣。本文从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入手,还原其作为所有权主体纯粹的经济功能。并通过探讨其成员资格的法理内涵,论证成员资格确认立法应回归契约本质,凸显成员权的私权性质和和经济效益功能。以理论和实证的视角,分析了认定成员资格的困境及其根源,指出成员资格确认应遵循“尊重历史与照顾现实相结合、集体自治与国家干预相结合、以保护成员财产权益为重点”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分析成员资格确认标准、成员资格的得丧变更以及资格确认的主体和程序如何通过立法予以完善。由此,研究认为:我国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还其自主管理权,包括对成员资格的认定;其次,立法应明确成员资格确认综合性标准体系,即以成员自治、生产生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标准,以户籍、农龄、经常居住地、生活保障为辅助标准;再次,立法应确立成员资格的原始取得和变动规则。即对原始成员资格以户籍为确认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对新增成员确立以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为要件成员资格变动规则,以特定主体之间的意思表示为要件,由各经济组织成员依程序制定章程来决定其得丧变更。此外,为防止出现多数人暴政,该集体自治应为有限自治,法律要以强制性规范规定涉及农民成员权资格确定的基本权限分配,保护特殊弱势群体的成员权益;最后,立法还应允许当事人对成员资格确认纠纷的起诉和上诉权,保障成员的司法救济权,以此维护成员权的有效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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